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的校规校纪、学风、班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育人环境,努力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
第二章 违纪处分种类
第三条 违纪学生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章 违纪情形及相应处理办法
第四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七)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被判以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属过失犯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判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判以警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被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因打架斗殴致人身伤害者,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学校视其情节应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八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除予以经济赔偿或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文物古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可给予以下处分:
1、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为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私刻、伪造公章;
(2)涂改伪造成绩单;
(3)伪造教师签名;
(4)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
(三)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造谣、诬陷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其他违反公民道德标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收看、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相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和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课堂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脏物,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面授教学期间请假、销假、旷课的处理。
(一)请假:学生有事离开学校时必须向有关班主任请假并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有效(必须逐级签字批办,院领导一周以内、函授部三天以内、班主任一天以内),不请假一律按旷课论处。
(二)销假:请假期满后,必须按原规定做销假手续。
(三)旷课:凡未办理请假手续离开学校者一律按旷课论处。
一学期累计旷课的处理:
1、10-15节,给予警告处分。
2、16-20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21-25节,给予记过处分。
4、26-35节,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5、36节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考试作弊,违反考场纪律者,视其具体情节,由继续教育学院给予下列处分:
(一)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考试协同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迅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考场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凡考试作弊者,除给予行政处分外,该科成绩按“0”分计,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给予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或按所在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违纪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院级各种奖励评定资格。
(二)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八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
(三)在本校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
(四)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条例;
(六)涉外活动违纪;
(七)违纪群体为首;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九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函授部(下同)查证,院党政联系会议讨论并做出决定,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二)若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函授部查证,院党政联系会议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院长签署意见后,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三)学院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函授部,由函授部按规定处理。
(四)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或派出所负责调查。各单位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提请保卫处调查。保卫处或派出所调查清楚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继续教育学院半个月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六)学生受到以上处分的,由函授部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七)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函授部将处分决定送达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拒绝签字的,由所在送达的工作人员纪录在案;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函授部记录在案。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
第二十一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院(部、系)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继续教育学院决定是否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依据要准确,处分要恰当。处分决定做出前,要给学生申辩的机会。经本人申请,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本人有权向做出处分决定的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提出申诉,本人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有关部门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应及时更正并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规行为,但需要给予纪律处分者,可参照本条例有关条款之规定或类似条款进行。如一人犯有两项以上错误时,应分别裁决,并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纪学生必须给予纪律处分,处分手续必须逐级进行。违纪学生被处于严重警告以下处分者,在学生毕业以前,可以对原处分复议一次。对确以悔改者可以解除处分。被处以记过以上处分者,如能有立功或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以取消原处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者。
(二)对于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和威胁报复者。
(三)屡教不改或第二次违纪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条例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