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对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有作弊行为的考生,其作弊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本科生不授予学位,其中平时测验作弊者给予警告处分,其中和期末考试作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属作弊行为:
(一)夹带资料(书籍、笔记、小抄等)入场者;
(二)抄袭他人答案者;
(三)传递、抄录资料(书籍、笔记、小抄等)者;
(四)交换座位,偷换答卷者;
(五)考试期间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者;
(六)考试时间结束仍强行答卷和不交试卷,经警告不改者;
(七)考试结束不交试卷,将试卷带出考场者;
(八)经阅卷教师认定,答卷雷同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替别人考试或找他人替考者;
(二)累计两次考试作弊者;
(三)扰乱考场秩序,无理取闹者;
(四)经过认定有其他作弊行为,情节十分严重者。
三、本规定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200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