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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

泰山医学院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学分制的暂行规定

2016-05-17 14:30:48作者:管理员来源:网院新闻中心

为适应成人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深化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改革,推进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制度创新,发挥学生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全面提高素质和能力。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分制的暂行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制为弹性学制。学生修期年限为:高中起点专科为24.5年,高中起点本科为47年,专科起点本科为24.5年。

第二条  学生修期年限不能少于相应层次规定的最低修期年限,也不能超过相应层次的最长修期年限。学校支持学生缩短年限提前毕业。

第二章  课程设置和学分

第三条  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及规格要求,制定模块式教学计划,规范学生知识结构的基本要求。课程设置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毕业实习(论文)、毕业设计。

第四条  课程设置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公共必修课:同一层次同科类各专业课程设置相同,此类课程所有学分为学员必修。

(二)专业必修课:专业培养目标规定必修专业基础课,此类课程所有学分为本专业学员必修。

(三)专业选修课:同一类专业不同专业方向限定选修的专业课程和相关课程,此类课程学员根据专业方向必须选修一组,并修满规定学分。

(四)任意选修课:学生根据个人工作需要和爱好选修的课程,此类课程可以自由选修并修满规定的学分。

第五条  课程总学分和学分计算

(一)高中起点专科需修满7580学分,高中起点本科需修满150160学分,专科起点本科需修满7580学分。文科、经管类各专业学分取下限,理工、医学类专业学分取上限。

(二)学分计算方法

理论教学18学时折合1学分;

实验、上机30学时折合1学分;

实践教学环节每周折合1学分;

自学30学时折合1学分;

毕业设计(论文)812学分。

第三章  教学组织

第六条  以课程为单元组织教学,每学期为学生开设足够的可供修读的课程。

第七条  课程学习以学生自学学习和授课相结合。学校为学生提供足够的可供自主学习的教学资源,加强网上学堂、多媒体教学课件等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手段的建设。

第八条  教学计划中的实验、实习及上机操作等实践环节须按规定完成。

第九条  学生按照专业需求结合生产、医疗、互利、管理等工作实际完成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本科医护类专业一般要求参加毕业实习,做毕业论文,理工类专业一般要求做毕业设计,文科类专业一般要求做毕业论文,专科各专业要求做毕业大作业。

第十条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能力和需要修读本专业年级的课程,也可跨年级、跨专业修读相关课程。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学分绩点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的形式根据课程的性质确定,可采取闭卷、开卷、上机操作、网上考试、大作业、调研(查)报告等形式。

第十二条  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均须参加课程考核。凡课程总成绩及格者取得该课程学分,实践性教学环节未完成或考核不及格者,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成绩考核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制,并以学分绩点来表示。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换算关系见下表:

成绩

等级

成绩绩点

90-100

A

4

80-89

B

3

70-79

C

2

60-69

D

1

59

E

0

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的成绩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

\

凡因不及格重修后的课程,考试成绩按照实际成绩计算。根据我校的实际,学分绩点用于排列学生的学习名词,以便更加合理地评选优秀生。

第十四条  课程免修、免考

(一)根据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学生可持有效证明申请课程免修、免考,经审校确认后,其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入学籍档案,并取得学分。学生免修、免考课程不能超过教学计划中课程总门数的30%。

(二)学生提出某门课程免修,经任课教师及继续教育学院分管教学的领导审核同意,可以不随班级听课(实践课、毕业论文除外),但必须完成作业和实验,参加考试,才能取得学分。

(三)学生申请免修,应在前一学期最后两周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向学院提出。经审核批准,方可免修。

(四)允许学生提前修读高年级课程,成绩合格者,可提前毕业。修读这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并缴纳相应的学费。

第十五条  重修退学

(一)不及格课程不安排补考,实行重修制,重修课程按学分缴纳重修费,每学分100元。

(二)重修一般随本专业低年级进行。每重修一次,其重修费按基数的20%增加。

(三)一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总数≥14学分,不得重修,应予退学。

第五章  毕业、结业

第十六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由学校按照规定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  学生学习年限达到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尚未修满规定学分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并出具已修课程成绩单。

第十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继续学习,可申请退学,由学校发给已修课程结业证明。

第十九条  学生限定的修业年限内可办理休学、复学手续。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各科成绩符合申请学位条件的毕业生,可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参加全省学位英语水平考试和专业课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级学生开始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