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学生毕业时,由学校按规定向省教育厅申报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毕业证书经电子注册后向学生发放。毕业时间视其入学时间和学制而定,一般为一月十日或七月十日。
第四十五条 学生毕业前不及格课程,可给一次补考机会,成绩全部及格,准予毕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毕业前经补考仍有不及格课程,不得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半年后两年内,必须重修有关课程,方可参加补考,经考试成绩全部及格,方能毕业可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为最后一门课程补考及格年份的一月或七月。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未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满一年以上中途退学者(不含开除学籍者),发给肄业证书,并出具已结业学科学习成绩。
第四十八条 毕业证书丢失者,应在公开媒体刊登遗失声明,要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到省教育厅办理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四十九条 毕业班级以毕业年份定称。如2006年毕业的班级简称“2006届”。
第五十条 毕业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专业、学习形式、层次填写后颁发。
第五十一条 严格执行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管理制度,每位毕业生要认真对待,毕业前按继续教育学院规定的时间准时参加照像采集并填写毕业生登记表。
第五十二条 学生因自身原因,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照相采集、交毕业生登记表,延误盖章和验印的,一律不予办理;遗留问题下一年度处理,但必须在毕业2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