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继续教育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和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其他集体活动,均实行考勤。学生考勤由班长点名,班主任督促检查。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均按旷课论处。
迟到或早退三次,按旷课一节论处。对旷课的学生一般给予批评教育。旷课时数累计超过一学期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应令其退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考勤结果在学习成绩中占20%。对缺勤学生缺勤时数不够本办法其他条款应处理的条件时,应在其学习成绩中酌情扣分。
学生因缺勤扣分的,最多不超过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