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对学生的考核包括思想品德和学业两方面。
第十五条 学生的思想品德方面应做到: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在学生毕业前进行政治思想品德鉴定。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认真修读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并参加所有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并作为其升级、留级、毕业、评选优秀学生和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依据。
第十七条 对学生成绩的考核采取考试或考查的方式,以考试为主。考试一般采取闭卷考试和开卷考试两种。
考试课成绩评定实行百分制,由期末考试、作业和考勤成绩组成,期末考试成绩占百分之六十、作业成绩和考勤成绩各占百分之二十;考查课程成绩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单独开设的实验课,按一门课程记载成绩(五级制评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由指导教师写出评语,按百分制或五级制评定成绩;医学类专业学生实习成绩填入毕业实习手册,并报实习医院科教处或医务处(科)审定盖章,各科实习成绩及格者方可参加毕业考试;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抽查考试,所抽查课程以抽考成绩为最终成绩;跨学期的课程按学期记载成绩。
第十八条 学生要独立、按时完成作业,并参加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活动。平时作业未全部完成或实验、实习有三分之一未完成者,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核,须在补交作业或补作实验、实习之后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第十九条 学生一学期内缺课(含请假)的课程,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需经过重修,再参加考试。
第二十条 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学生,须在考试前由本人申请并持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课程的考核可随该课程的补考进行,其成绩按实得分数记载。缓考不及格者不再给予正常补考机会。
学生申请缓考,填写《缓考申请表》,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入学前在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高等学校已取得同层次单科证和学习成绩者,可持证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免修该课程,申请免修课程应在本课程开课前提出,继续教育学院同意后应安排免修资格考试,成绩及格者准予免修,其成绩作为正式成绩记载,不及格者,不得免修。通过自学考试取得同层次单科合格证者,复学、留级、转学的学生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者,达到教学要求的,经批准该课程可以免修、免试、原修学业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载。学生所免修的课程,累计不得超过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考核一般在学期最后一周之内进行,如有课程在期中结束,可在结束时进行考核。考试不及格者,脱产班的学生应在下学期开学后一个月之内进行补考,业余(函授)生应在下学期面授开学前一天进行补考。补考成绩按实得分数加“补考”字样记载。补考不及格课程累计不超过四门(含四门)者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三条 学生考试作弊者、不交试卷者、旷考者不准参加课程的正常补考,其成绩登记时注明“作弊”、“旷考”字样,对考试作弊的学生将视其作弊情节,按照《继续教育学院关于学生考试作弊认定及处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认错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者,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